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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用工业松香制作“猪脑壳肉”, 夫妻两人领刑罚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赵杨 向官小  时间: 2017-07-06   上传:redcloud

常言道:“民之质矣,日用饮食”,吃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成为常态,让公众谈食色变,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切实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自然也成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首要保障。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业松香制作“猪脑壳肉”案,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5月以来一直在吉首市从事卤肉加工、销售职业。2016年4月二被告人从外地人手上购买了三袋松香(每袋约80斤),后二被告人在吉首市镇溪办事处砂子坳村家中,叫雇工杨某和徐某某使用松香给猪头脱毛,将猪头加工成猪耳朵、猪舌、猪脸肉、猪脆骨等卤肉,有被告人黄某某在吉首市八月楼菜市场某摊位进行出售。

另查明,2016年5月31日,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使用松香187斤、已使用松香40斤、已脱毛猪头肉1101.5斤。经浙江省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监测,被查获的松香为工业松香,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2016年6月2日,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吉首市公安局移送本案相关线索材料,同年6月12日,吉首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向某某、黄某某到吉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新规定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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