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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现“阴阳判决”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6期   作者:熊 煜  时间: 2017-07-03   上传:redcloud

案 例  桂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于2011年与桂阳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何塘伟与诚鑫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南方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及装车工作。2012年起,诚鑫公司为所有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何塘伟在体检时发现双肺弥漫性病变,诊断结论为水泥尘肺贰期。2015年6月,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

因桂阳工伤保险站拒绝向何塘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1月10日,何塘伟向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6年1月4日,劳动裁决由诚鑫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诚鑫公司与南方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6年7月26日,法院判决由诚鑫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17万余元。诚鑫公司与南方公司提起了上诉,2017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到位。

与此同时,2015年12月9日,诚鑫公司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7日,法院判决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其下属桂阳县工伤保险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审核支付第三人何塘伟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现行政判决书已生效,但法院没有强制执行。


说 法  

熊 煜/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劳动纠纷,出现的两份内容相矛盾的判决书值得深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工伤事故可能触发三类诉讼,一类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类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有一类是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三类案件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应以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进行处理。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应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害职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处理,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受害职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问题如此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中,诚鑫公司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费用,法律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应由诚鑫公司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诚鑫公司与用工单位南方公司协商确定或依据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确定。

通过本案,律师提醒,对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来说,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充分完善劳务派遣合同,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购买必要的意外伤害险等,对于防范工伤事故引发的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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