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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深圳“鹦鹉案”一审被判5年,“人不如鸟”?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6期   作者:唐东楚 任我行  时间: 2017-07-03   上传:redcloud

主持人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则“鹦鹉案”的刑事判决,一进入公众视野就引发沸沸扬扬的舆情。

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鹏三年前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配对。三年来他细心钻研,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自学养殖鹦鹉技术,竟然无师自通,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2016年4月,他出售过两只鹦鹉。但没多久买者(贩鹦鹉者)被抓,供出了王鹏。王鹏被抓一年后,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王鹏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无独有偶,此前的天津“气枪案”、大学生“掏鸟案”、东北“玉米案”、河南“野草案”等均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是机械司法还是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与人情?这值得人们深思。



任我行(读者):

王鹏贩卖2只自家饲养的鹦鹉,被罚3000元获刑5年,此事件引发舆论哗然,也让读者惊出一身冷汗。为什么判得这么重?只因该男子出售的这两只鹦鹉不普通,俗称小太阳鹦鹉,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有网友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当事人王鹏也悲观地表示,“我估计绝大部分人也和我一样,还不知道养这种鹦鹉已经触犯了法律。”大部分网友都认为“王鹏冤枉、量刑过重”。到底冤不冤?一种声音认为,王鹏将两只属于受保护品种的鹦鹉出售,违法情形已经构成,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熟悉,缺少违法性认识,不足以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

该案一审判决书称,“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此来看,此案是于法有据的,是合法的法律结果。从法治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是法律刚性必然。而在另一种观点看来,王鹏出于对鹦鹉的喜爱,对其进行繁殖,并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因为妻子、孩子生病,家庭经济拮据,难以继续照顾鹦鹉,才将鹦鹉出售,主观上恶性较轻,客观上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一审的“顶格判决”,量刑过重。

这个案子值得我们深思,它给一个家庭带来了悲剧,也给更多的人敲响警钟。贩卖人工养殖动物触犯法律,这是很多人共同的法律盲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不能让民众与法律脱节。从立法层面来说,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法律是需要人性的,应该结合实际给予更多的人性关怀。对民众而言,要主动了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禁区和违法责任,知悉相关法律规定,不再“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目前,王鹏已上诉,他的二审律师徐昕将为他作无罪辩护。我们期待下一次的判决结果,能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唐东楚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伦理学博士后):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互联网上就有一个撩人眼球和引人深思的新奇司法案件出现。这一次,是深圳“鹦鹉案”。

单从该案的定罪量刑来看,该案一审判决的说理和量刑倒也不算完全的离奇和荒唐。但从该案涉及司法的各个方面来看,确有可能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该案的法律依据,可能存在时过境迁、与现实脱节,以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做扩大解释的问题。该案一审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或许在当时人工驯养技术相对落后的时间背景中尚具一定的合理性,但经过15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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