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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存假钱”贪小便宜 被判刑吃大亏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邱清龙 唐志刚  时间: 2017-06-27   上传:redcloud

【案情回放】赵某某把打牌作为业余爱好,半个月之内陆续从棋牌室打牌赢来9000余元钱,后来发现其中的7200元系假币,但他也不敢声张。某日,赵某某在自动柜员存取一体机上存钱1000元(其中包含300元假币),由此推测该自动柜员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问题,于是马上从家中拿来另外的6900元假币,一并通过该自动柜员机存入自己的账号,赵某某用自己的卡又在另一家银行取款7200元花费一空。后来银行发现大量假币遂报警,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邵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为7200元,属于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数额较大”范畴,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恨不已,且其家属已代替赔偿银行7200元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且该罪客体行为侧重的是“流通”。只要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视为流通。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自动柜员机交易可算作公共领域流通。该案中,赵某某将假币使用出去了,就形成了转换,应当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构成使用假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所谓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流通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超市购物、存入银行、兑换另一货币、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打牌赌博(打牌中输钱给赵某某的人,另案处理)。综上,赵某某向自动柜员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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