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盗窃案在鼎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作为“示范观摩庭”,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学生观摩了庭审。湖南文理学院组织法学院学生到庭旁听。公诉人高晨宇、赵舒颖出庭支持公诉。
此次观摩庭审案件是被告人王某盗窃案,该院年轻公诉人高晨宇、赵舒颖代表鼎城区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系河南人,已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6年12月期间,他又窜至湖南文理学院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老校区实施盗窃3起,从中获得一辆电动车、数台电子产品等,涉案金额经鉴定的共计4120元,另有部分被盗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将相关书证、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黎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庭审中辩驳有力、语言流畅。
面对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鼎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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