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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代表约见制度 让“约见”成为新常态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 归  时间: 2017-05-08   上传:redcloud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例在全国各地也逐渐多了起来。其实,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这在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中早有明文规定。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既增加了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理应成为人大代表履职常态。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对“约见”进行一整套制度设计,确保约见有序进行,最大程度上发挥“约见”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严格约见内容。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公信权力,哪些事项可以约见,哪些事项不宜约见,均需进行明确界定。对不属于规定内容的事项,代表就不可随便提出约见要求,更不能假公济私滥用约见权。约见事由应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和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等。对于非公共事项,与代表个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已进入司法、复议、仲裁程序的案件等事项,则不宜作为约见内容。

二是要严格约见程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手段,只有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约见有序进行,同时还能防范“约见”被滥用和异化为寻觅人脉的“联谊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的约见申请后,应出具相关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约见申请经批准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作出约见活动安排,将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前告知该代表并通知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一旦做出约见活动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就必须到场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虚心听取约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约见活动过程中,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约见与监督,确保约见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要严格后续监督。约见活动的后续监督是约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保障。应明确规定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把约见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也可以组织相关工委和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个别敷衍应付的政府部门领导,要通过常委会领导约谈等刚性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主要领导通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将代表的意见、建议更直接、更有效地落实到政府的工作中,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如何让“约见”成为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的有效手段、成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利器,还需要我们人大工作者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与思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 “约见”的作用与意义,逐步将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化、规范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让“约见”成为代表履职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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