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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坚持三个导向,促进地方立法良性发展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4期   作者:曾 峰  时间: 2017-04-25   上传:redcloud

地方立法就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从属细化”和“拾遗补缺”,应当立足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效应。



2015年12月、2016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我省除长沙(省会城市已经拥有地方立法权)外的13个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讲话,对加强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改革举措纳入“法治轨道”,应当坚持“三个”导向,实现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起步和良好发展。

  

坚持群众导向,把尊重和体现人民意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就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特有属性而言,所调整的对象一般为该地区普遍需要以法的形式调整的事项,上须接天线,要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宪法和法律法规;下须接地气,要结合当地市(州)情实情、反映基层民意,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还要创新听取意见的方式,积极搭建群众参与立法的平台,确保地方立法“听民声、聚民意”。

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纽带作用。应建立健全向人大代表征询立法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络员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定期听取立法联系点情况汇报等多种方式,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撬动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形成立法合力。

发挥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主动邀请专家就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和重点问题座谈论证,发挥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

发挥媒体平台作用。向报纸、网站等媒体借力,开设地方立法专栏,广泛宣传立法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重视网络民意表达,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方式、手机、微信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创新征求意见的手段。

注重立法协调协商。加强与政府及部门的协调,寻找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的最佳结合,做好立法平衡;加强与社会公众“面对面”沟通,听取来自群众的“不同声音”,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加强与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的立法协商,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构建完善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结合具体实践,不断健全立法听证、论证、重大问题研讨制度,建立草案定期公示制度,增强立法透明度;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建立立法调研制度,形成立法调研常态化、规范化,用制度拓展和保障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反映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具体实践。

  

坚持问题导向,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生命力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六条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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