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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四大关系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4期   作者:席灵芝  时间: 2017-04-25   上传:redcloud

地方立法相对于高位阶的上位法更具体细致,更要避免出现“一刀切”式的硬规定。法律法规要尊重人,给人以选择的空间。


从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以来,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已陆续启动地方立法工作。两年多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大小与粗细。对于设区的市而言,立法法已经对其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然而地方立法在实践中,对于立法项目的选择仍然存在诸多疑虑,出现了所谓的大小与粗细之争,究竟应当仅对“大事”进行立法亦或是将“小事”也要纳入立法?

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在澳大利亚,连车上禁止抽烟、禁止站立说话以及乘客必须系好安全带等这样的小事都由法律来规范。因为它们关系到乘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值得用法律来进行规范。设区的市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底层的位置,加之立法经验尚浅,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更要慎重,要避免畏难仅理小事,更要避免贪大求全,而应紧扣群众的利益关切来立法。 


文字与数字。在整个立法工作中,无论是实质内容的修改还是立法技术方面的文字打磨,最终都是通过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然而,也必须看到文字存在模糊性强、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定性描述等局限性。相比之下,数字更具有精确、客观的特性,能够有效弥补文字在这方面的不足。

立法不仅要过文字关,也要过数字关。所谓过数字关,并不是要在法律条文中增加数字所占的比例,而是要求立法要经得起精确的推敲、量化的检验。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的调研阶段,往往过度依赖文字材料,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却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次。在法规的起草、审议阶段,也主要是围绕文字方面进行,较少涉及到文字背后的定量分析。这种凭个人和集体的经验进行立法的做法,难免产生一些问题,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加入数学方法和量化分析的应用。

  

技术与道德、行政。立法要充分认识到道德与行政管制的局限性。道德是一种相对原则性的社会规范,其强制力远不及法律,在立法中对道德只能倡导而不能倚靠。而行政管制的手段虽然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同时也会增加其他方面的成本。对行政管制手段可以运用,但是要严格加以限制。

在立法中运用好技术手段对提高立法质量大有裨益。目前的立法对道德和行政管制手段过分看重,而对技术性规范则不够重视。运用好技术手段,尤其是相关行业最新技术的研究和运用,把技术手段当成法律、法规中的干货,可以极大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管用性。例如《成都市饮用水水源条例》规定采用封闭式管道的引水方式,缩短径流引水距离,降低原水污染风险。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规定,然而成效显著。

  

严格与灵活。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应当在立法环节增加更多的灵活性。目前执法不严的问题广为诟病,有执法者和执法体制等方面,也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立法过严,缺乏弹性,只能在执法环节变通,也就是所谓的“严格立法,灵活执法”。

立法要改变一概从紧从严的立法理念,避免“一刀切”式的规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相对于高位阶的上位法更应具体细致,更要避免出现“一刀切”式的硬规定。法律法规要尊重人,给人以选择的空间。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酒驾者都会被起诉,至少吊销驾驶证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但同时又规定酒驾者如果有特殊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自行确定从何时开始执行拘留。这种在严格立法与尊重相对人意愿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更体现了严格性和灵活性兼顾的原则,更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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