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人大智库>人大研究
人大研究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4期   作者:刘 晋  时间: 2017-04-25   上传:redcloud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配合好市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2015年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如何配合好市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贡献。

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选题,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结合地域特色,代表议案和建议相对集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要依据,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研究提出相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地方立法计划提供参考依据。提出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应包括立法建议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急需解决的问题或是需要规范和调整的事项、立法建议项目的依据等内容,并注明立法建议项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17年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18个,其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项目10个。在征集到的建议项目中,有相当多的建议都涉及到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如北湖区提出的《郴州市文物保护条例》《郴州文化历史保护条例》,桂阳县提出的《郴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永兴县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条例》,临武县提出的《市、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立法建议项目。在充分考虑县市区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结合郴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立法需求,郴州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整合,形成《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征求意见、开展调研的法规草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建立完善立法调研工作制度,确保调研工作扎实深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到立法调研或者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任务后,应认真钻研,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在领会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根据征求意见提纲,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方案,主动与立法项目涉及到的单位取得联系,及时将法规草案文稿分送相关单位,并要求参与单位提供实质性、可性行意见。征集意见的过程要广泛选择参与对象和途径,确保调研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在开展工作中,可组织吸收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可组建较为专业化的法律顾问队伍;可在各乡镇、街道和住建、环保、教科文卫等系统内聘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法治工作的同志,特别是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为立法调研联络员;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为调研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本代表团内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有立法任务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选择性的组织本辖区内的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审议,从而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如2016年2月,郴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行一审时,邀请了10名公民旁听会议,在分组审议时,还单独组织旁听人员征求意见。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该条例,促使政府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房问题、风景名胜区内殡葬及原有坟墓处置等问题出台了具体处理办法。 

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保证地方性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县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配合好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一方面,将立法评估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参与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督促本级政府贯彻落实好地方性法规,监督地方性法规及时、正确、不走样地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关注立法后的实施情况,深入了解法规实施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法规的实施运行状况,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提出建议,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