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3月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凯楚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
按以往惯例,一部法规通常经过“三审”便可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四审”,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并不多见。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是该条例草案进入“四审”的关键因素。
“一审”:实施调控
2016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源的一个重头,而条例草案却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相关内容,拟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
“二审”:尚无必要调控
然而,两个月后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调控燃油机动车数量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我省汽车工业发展。
燃油机动车数量调还是不调?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吸收审议意见,会后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并开展专题调研。最后得出结论,除长沙市外,我省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又删除了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三审”:“交锋”激烈 草案未付诸表决
从设立到删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做法“不买账”。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删除的理由不充分,且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建议保留相关内容。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油品质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规划设计的科学性,而不在于燃油机动车的数量。而且,设立调控制度不仅涉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
关于是否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进行调控的意见在审议中“交锋”激烈,分歧较大。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慎重研究并决定,不将三次审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