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27条宪法修正案。该部宪法体现人类智慧和理性,成为日后许多国家制宪的典范。
新宪法生效了。但这种生效,是有条件的。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等州都要求新宪法正式运行后增加权利法案,北卡罗来纳更是坚持先增加权利法案后批准宪法。此外,很多人都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不满。1776年执笔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杰斐逊写信给麦迪逊,表示他决不能接受一个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他甚至鼓励各邦以此作为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宪法的这一缺陷。
实际上,格里、梅森、伦道夫3个人拒绝签名的时候,麦迪逊和华盛顿就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9月15日,格里在最后发言中坦陈他不同意宪法草案的理由,共有8条。然后他说,这些问题都可以让步,但是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论如何不能同意。可惜,当时一部分人太急于求成,另一部分人又疲惫不堪,大家都想早点了事,硬是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现在看来,这种忽略很不应该。因为《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这就是美国的革命精神,也是美国的建国理念。那么,草拟宪法的时候,怎么能没有权利法案?
于是,当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始工作后,制定权利条款就成了它的首要议题。新任总统华盛顿也写信表示他将支持国会制定这一法案。6月8日,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的议案,共12条。他的本意是要把这些法案编进宪法正文,但谢尔曼等人反对。经过辩论,最后决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补入。结果,联邦宪法生效没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由3/4的州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9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12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在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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