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请法官帮我们组织调解,不要再拘留我了。”9月23日,被执行人唐某在拘留所忏悔的说。
蓝山县法院对原告谭世阗与被告唐某(临武县人)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2008)蓝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唐某给付原告谭世阗煤矿79290元及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880元。被告唐某不服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谭世阗于2009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蓝山县法院依法对唐某名下的汽车进行扣押,于2009年5月31日委托第三方作出鉴定,抵还一部分欠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没有履行剩下的欠款。
经群众举报,被执行人近段时间在临武县帮人拉货,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唐某再次躲避执行,蓝山县法院执行干警立马与临武县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9月22日,主管执行局副院长欧健亲自带领执行局长吴宏长等两名干警驱车赶往临武,在临武法院执行局大力协助下,将唐某依法带回蓝山拘留,进入拘留所当天,唐某就请求与申请人谭世阗进行协商,次日上午,蓝山县法院在拘留所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双方当事人与当天达成和解协议,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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