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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思考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0期   作者:陈志辉  时间: 2016-10-19   上传:redcloud

目前,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在有序推进,如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当然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目前,我省正值换届选举之机,选举权利能否充分行使与保障,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等易被忽视的群体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反映着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的实现程度。

 

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现状
       当选数量少。实际选举中,流动人口当选非户籍地人大代表不仅湖南鲜见,全国也为数不多。
       目前,流动人口参选热情比较低,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户籍地而言,流动人口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对老家候选人不认识,不了解,就算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也只是履行一个程序。若是自己想参选,因一时人事生疏,当选人大代表的几率大大降低。二是对于非户籍地而言,尽管当地选举工作机构为流动人口参选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流动人口中大多数人政治参与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弱化了流动人口对选举权利的重视。
       流动人口选举权利之所以在异地得不到很好的实现,“症结”就是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正是这种长期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受到流入住地的排斥。同时,依据选举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可知,我国在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主要以当地人口数量来确定,而辖区人口数量是与户口挂钩的,所以除了重大工程建设和行政区域调整,不管人口大量迁入或迁出都不能影响到代表名额。
  
相关法律规定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项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由上述规定可知,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二是在现居地参加选举。

 

改进设想
       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把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归还给公民。应针对选民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情况,按居住地人口而非户籍地人口分配人大代表名额。
       推进城市自治制度改革,注重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政治活动的行为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居住地为原则,吸纳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共同参与,并注重社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建设,形成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机制。吸纳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
       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应分别推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改革。在直接选举中,逐步放宽选区选民资格限制,让在选区工作或生活有一定时间的流动选民参与到选举中来;针对不同类型的选民,逐步完善选民登记制度;改革现有的选区划分标准,确定以居住地或工作地为主的原则科学划分选区;给予流动人口一定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适时修改相关选举规定,按居住地常住人口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在间接选举中,要在市(自治州)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过程中,为流动人口分配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确保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代表;加强对流动人口中人大代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意识和能力。
(作者单位: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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