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法治社会>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我该做什么才可以获得永生”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0期   作者:白 羽  时间: 2016-10-12   上传:redcloud

 

有一个律法师问耶稣:我该做什么才可以获得永生?耶稣问他,律法上是怎么写的?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你的主,爱你的神,又要爱邻舍如同爱你自己。耶稣说:你回答的是,你这样做,就必得永生。那人又问:谁是我的邻舍呢?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从他身旁走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他身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坐骑,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需费用,我回来必还你。你想,这三个人中哪一个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舍呢?律法师说:是怜悯他的那个人。耶稣说:你也去照样做吧。这是路加福音里的一个故事。

祭司和利未人对同胞见死不救,或许只是出于人的本能。因为祭司和利未人都是神职人员,按照犹太人的律法,摸了死人,那就不洁净了,他就不能再从事圣殿的工作。但是纵使有再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大家都如祭司和利未人一样只顾自己而不救危扶弱,那么人也就变成了自私自利的动物。因此,在加拿大以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在他人有危险时,实施救助行为的人至今仍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

在加拿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并不要求公民必须救助处于危险的他人。但是一旦开始救助,救助行为失败的责任豁免就取消了。如果公民决定充当好撒玛利亚人选择介入事件,当他的救助行动不合理或恶化受害人的情况时,他就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而当公民为救助他人生命或保护他人财产,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时,将被免除责任。当好撒玛利亚人因救助他人而受伤或遭受财产损失时,如果损失是由受害人造成的,好撒玛利亚人可以从受害人那里得到赔偿;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那么好撒玛利亚人和受害人都可以从第三人那儿得到赔偿。

美国加州在1959年制定了美国各州间的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促使这部法律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一位女性在北加州滑雪摔倒受伤,当时有几位外科医生在场,但都没有实施救助。此事促使了加州当局就此事进行立法,以鼓励专业人士对受伤人员加以救助,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若以善意义务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医疗人士不会因为行为的疏漏而承担民事责任。到1983年为止,美国各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中规定,公民不做出紧急救助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好撒玛利亚人的行为称为“见义勇为”,千百年来一直作为一种传统美德所提倡。然而,随着利益追求的多元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步增强。不幸的是,有的人维权选择错位,有的人甚至道德沦丧,选择“以怨报德”。自首次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的南京“彭宇案”开始,这种“以怨报德”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新媒体的推波助澜,又让这种个案被无限放大,以至于在许多地方无人敢搀扶倒地老人、见死不救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是现今的公民更冷漠更麻木吗?不是,是公民基于各种原因怕承担不合理的民事责任,怕遭到讹诈或者报复。

如何解决这种群体性道德忧虑,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在我国,只能从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的规定中才可以找到见义勇为的影子。近些年来,尽管各地已经对见义勇为作了专门立法,但遗憾的是这种立法更多的还只是将其作为公民责任加以提倡,而忽略了政府应承担的职责。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政府还需采取措施让“以怨报德”者承担道德风险,将“以怨报德”者纳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