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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直接选举是一份“契约”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0期   作者:杨云彪  时间: 2016-10-12   上传:redcloud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在各地展开。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应当朝着有利于提升选民与代表的契约意识方向推进。

 


有人问,听说全国人大代表要选举了,我能参选吗?听说政府要换届了,我能竞选乡镇长吗?还有人问,能不能不当市人大代表、直接参选省人大代表?

绝大多数公民不知道,我国的政治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只是光听这个词藻,就觉得有点生疏。其实也难怪,因为我们很少普及这样的常识。

在我们国家,除了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担任上一级人大代表并不必然需要从下一级人大代表中遴选。除了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可以通过选民直接提名,其他各级人大代表要么由政党提名,要么就由下一级人大代表联名推荐选举产生。所以,若是想竞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没有政党提名或者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无疑是徒劳的。至于竞选乡镇长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也是如此。

也就是说,除了县乡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属于选举系列的政府官员都是间接选举产生。

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方议会议员都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至于政府官员的产生则各有千秋,有的国家总统、州长或者市长是直接选举产生。而有的国家元首、首相等则是依照议会多数党来决定。比如刚结束的缅甸大选,总统吴廷举就是在民盟取得议会多数席位后上位。而英国首相,一定是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还有的国家,比如美国,看似总统是通过大选产生,其实也是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当然,选举人的职业伦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按照选民的意志投票,不能更改选民投票的现实。

为什么包括越南在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议员?原因其实很简单:选举的压力来自于选民。不具有个体独立思考的所谓集体意志,带有很大的程序意义,难以对代表施加一种切实的压力。而一旦代表缺失压力,选举的民主价值就会被扭曲。

直接选举之所以受到国际追捧,乃至写入《联合国人权宣言》,核心原因还是其具有天然的利益属性。尽管各国选举有所谓分区与整区制的差异,但这种直接选举的好处就在于,一旦某个议员疏于代言之责,选民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予以撤换。

“我是投了您一票的!”这是西方国家选民面对总统或者议员常说的一句话,言下之意,就是您要为我这一票好好负责,如果不负责,对不起,下一届我就不再选您了。

也就是说,总统也好,议员也罢,一旦提出要参选,他就和选民签订了一份临时契约。而为这份契约加盖火漆的,就是选民的投票。当总统或者议员当选后,他必须始终将这份合约铭记在心,并通过为选民服务的行动履行这份契约。

我国也是如此。250多万县乡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就等于与选民签订了一份临时契约,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开展工作。但是事实上,部分人大代表并没有契约意识,反而认为仅是一种荣誉或者待遇,当不当代表与是否勤奋履职毫无关系。这种逻辑一旦蔓延开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其法理基础。

至于铺天盖地的几十万人大代表以及官员的间接选举,确实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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