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驰而不息反对“四风”,打造过硬法院队伍。
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共湖南省纪委驻湖南高院纪检组副组长、湖南高院监察局局长谭辉雄,谭辉雄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下同)。
该条适用的范围是湖南省法院系统内部,即湖南省三级法院中的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和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级法院之间。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该条中的禁止饮酒既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也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解读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工作时间即包括正常工作日,也包括加班工作时间,不管是因公因私,不论何种场合,一律禁止喝酒。
解读三: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
利害关系人包括案件请托人、中间人、诉讼掮客,当事人近亲属等一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包括法院人、财、物和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服务管理的相对人。
解读四: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在公务接待和私人饮酒场所都不得发生上述不文明行为。
解读五: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制服包括人民法院配发的各类制式法官、法警服装。公共场所是指私人住宅以外的社会公共服务场所。
解读六: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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