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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不要老想用审判改变法律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5期   作者:刘洪波  时间: 2016-05-13   上传: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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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中国的法律得到了执行,中国的法院作出了一个严格坚持法律、可以告慰人心的审判。
    近年,多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死刑案件,都伴随着复杂的争议背景。一些人“废除死刑”的主张,总希望用某个具体的案件来寻求突破。这样,许多案件的争议,就出现了两个剧本,一个是“死刑存废”的剧本,一个是案件本身的剧本。两个剧本混夹在一起演出,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是非。
    中国刑法保留了死刑,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犯罪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来审判,犯下死刑之罪,即当判决死刑,这就是依法而治。“死刑存废”作为学术问题,可以探讨;作为社会观念,可以讨论;若要改变法律,应通过立法程序解决。这些都可谓正当。在存在死刑条款的情况下,希望以具体死刑案件不判死刑来达到“事实上废止死刑”的效果,把本应由立法决定的问题转换到司法过程中去解决,不具备正当性。
    一段时间,部分具体案件成为各种寻求“废死”突破的焦点,例如药家鑫撞人补刀的案件,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人员的案件,都夹杂着基于“废除死刑”而展开的辨论。甚至有的法院、法官也开始进行相应尝试,例如云南李昌奎击伤女子实施强奸然后又杀死该女子及其三岁的弟弟,云南省高院作出了死缓判决,并明白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似乎就是要以公众压抑方式判一个依法当死的罪犯不死。举国哗然,云南才进行再审,作出死刑判决。
    林森浩投毒杀死同学黄洋,有过复旦177名学子请求免死,有过法庭内外诸多来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死刑,总体来说,过程还不算太曲折,时间也难说太久,审判是严肃认真的,判决是负责任的。判决结果符合普通人的正义观念,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端正社会的法治观念、坚定人们对正义的信心。
    强调普通人的正义观念,在于司法所追求的从来不是概念中的正义、理念中的正义,而是现实中的正义、绝大多数人心中的正义。现实中、人心中的正义,当然也有概念和理念的基础,但更是活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体现。
    中国的法治,固然要合乎法理,但法理本身既有一般性的一面,又有“中国法理学”的一面。中国的法治,不应当建立在概念体系之上,或者“法律人”的头脑之中,而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大地和现实,这里面既包含历史文化中对法的理解,也包含人民大众对制度、法统的理解,这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是否认可和尊崇。
    那种认为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的认识,既是不切实际的自负,又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一些人似乎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专家拟法,立法机关制法,法官执法,以之治官治民治万事”,法治是“法律人共同体”的专门工作,而不是人民行使法律主权。这样的想法如果能够得到实行,那么“法学院”就势必要成为颁发“劳心者治人”之证书的机构,而法治则成为“法律同学会”的勾兑和联谊,这样,“法权”所保障的极可能不是人民的权益,而是背离人民意志的门户利益。
    法律不是哪些人的玩偶或部分人的精神试验场,而是绝大多数人的是非判断、罪刑观念、正义标准的体现。根植于活的现实的土壤,法律才得以成为行为的准绳,司法才能作为正义的化身、治理的范畴,并由此产生人民群众信仰法治、信任法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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