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结束他的生命,是否是对生命的亵渎?
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救几个人的命,能否牺牲此人而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呢?
在这个日益物质化的年代,我们的行为选择总在人性和物质性之间摇摆。特别是当遇到生死抉择的时候,我们是坚持人的基本生存权至上还是利益最大化呢?
最近读《美国陪审团》一书,在《从神的启示到人的裁决》一中提到了“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没想到竟是李安电影《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中的原型。
1884年“木犀草”号游船在好望角西北角遇到海浪沉没,船上有达德利船长、史蒂芬斯、布鲁克斯,以及年仅17岁、无航海经验的帕克,他们逃上了唯一一艘救生艇。
巨大的海浪、凶狠的鲨鱼、食物与淡水的短缺,连续挑战船员的生存极限。帕克开始生病至昏迷不醒。在死亡的威胁下,船长达德利说,抽签决定以某个人的死换取其他人的生存才是明智的选择。布鲁克斯表示拒绝。坚持了五天仍看不到获救的机会,史蒂芬斯按住帕克双腿,达德利在祷告后用折刀杀死了帕克。剩下的三个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还找到了淡水。四日后,幸存者获救。
在对达德利和史蒂芬斯的审判时,达德利和史蒂芬斯申辩无罪。他们没有否认事实。但他们声称,他们的行为出于迫不得已。他们争辩道,只有一个人死是较好的结果。这样,三个人才得以生存。
而控方反对将危急状态作为辩护理由,但没有隐瞒当时救生艇上的生存环境,并最终建议宽赦被告。
最终法庭依法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建议予以宽赦。而女王将刑期减至6个月监禁。
这个案例一直存在激烈的讨论。在“世界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迈克尔?桑德尔的《公正课》中,反对杀人的声音认为:谋杀就是谋杀!杀人这种行为,永远都是错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其他人的生命掌控在自己的手里。如果杀人行为被允许,身处社会的每个人都将惶惶不安,就像这些船员,杀死了帕克,他们还会再杀死下一个最弱的,如果不被获救,杀人不会停止。
还有些人认为:如果船长事先征求了帕克的同意,再杀死他,在道德上就能站住脚了。
如果人拥有完全的自决权,基于自愿、成人的原则,看起来似乎没问题。但这显然与我们的基本良知相悖:可以以这样的理由吃人吗?
生死之间,法律如何面对道德挑战?今年11月,网曝四川宜宾市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并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富豪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2008年,河南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被绑架受胁迫强奸杀人曾引起轰动,而当年,夏某并没有被追究刑责。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正义观,正陷入尴尬的两难选择当中。在这样极端的案例中,有不少人甚至怀疑法律是否公正。因为法律无法回避个人的道德判断,无法做到中立。这多少让习惯了传统道德观念和固定思维的我们感到不安。
但这种不安,却能让我们理性精神保持清醒的状态。我们清醒的理性和人类的良知,会促发我们去寻找有关“公正”的出路。桑德尔说,“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正义是首要的善,就像对任何思想体系来说,真实是首要的善一样。正义是一切其他社会之善的基础。”
生死之间,寻找有关公正的第三条路:培养个人德性,作出我们应该作的、公正的选择。
正如“海上食人案”中帕克墓碑上写的:
他虽杀我,我仍信他。《约伯记》
主啊,不要将此罪归于他们。《使徒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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