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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修补人权屏障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10期   作者:阿 计  时间: 2016-03-03   上传: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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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综观此次修法行动,其中备受瞩目的一大修法方向是强化人权保护,一些重要条款的创新或废弃历经激辩、博弈,甚至直到最后一刻方有定论,堪称观察当下刑事立法价值趋向的典型标本。

 

性权利的平等保护
    在中国社会的大众认知中,大多将女性或儿童视为猥亵等性侵行为的受害者。而在现实中,成年男性遭到性侵同样不乏其例。但多年以来,我国刑法更多注重的是女性和儿童性权利,却忽略了对男性性权利的全面保护。
    1997年刑法大修后,针对猥亵行为分设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后者的犯罪对象虽然未区分性别,但仅仅局限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这意味着,性侵14周岁以上男性的案件,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罪,这一群体的性权利实际上无法得到刑法保护。
    正因为刑法缺失对非儿童男性的性权利保护,现实中诸多性侵男性的案件,大多只是因为同时伴有其他犯罪情节而以其他罪名追究刑责,或者仅仅处以治安拘留,甚至因无法可依或执法偏软而最终不了了之。近年来颇为典型的案例是,2013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副校长张大同被曝长期猥亵、性侵该校多名男生,引发舆论哗然,但最终张大同只是被校方免职解聘;2014年,重庆合川区一名男子因性侵一名男青年遭警方抓获,但因警方认为同性性侵无法明确定罪,只是教育一番便放行。
    正是基于性侵犯罪的现实,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定义由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这意味着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了男性。这一立法突破,不仅使我国法律首次确认了14周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也引入了男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无疑是提升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
    不过,仅仅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所有性别,而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依然局限于女性,在许多人看来只是有限的进步。这意味着,性侵男性的行为只能以强制猥亵罪予以追究,而无法区分行为特征、情节轻重,以法定刑期更为严厉的强奸罪加以惩治。
    事实上,刑法中还存在不少贴有性别标签的罪名。比如,刑法既规定了未加性别限制的侮辱罪,同时又规定了侮辱妇女罪,有学者认为,两者完全可以合并成统一的侮辱罪,对受害对象不分性别地加以平等保护。再比如,刑法中规定了拐卖妇女罪,但面对“黑砖窑”等拐卖男性强迫劳动的案件,却无法予以定罪,只有构建去除性别限制的拐卖人口罪,才能破解其中的困境。
    能否在刑法层面进一步去除性别标签,已是未来不可回避的修法议题。

 

“买主追责”的步步追问
    多年以来,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持续保持严打之势,却未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究其原因,尽管对于拐卖行为的制裁力度已相当严厉,但对于收买行为却打击不力。而其根源则是,刑法针对买主的追责规定过于“宽容”。
    此次修正前的刑法,虽然设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当年基于便于解救等因素的考虑,又同时规定,买主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特定条件下的“可以不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异化为“一律不追究”,以至收买行为渐渐滑向非罪化的误区。
    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之所以屡打不绝,一个重要诱因是收买市场的旺盛需求。而对收买行为的轻纵,恰恰助长了“买方无风险”的心理错觉,最终导致打拐努力陷入扬汤止沸的困境。
    正是出于对各方呼声的回应,2014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出了重大改进,将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有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对于收买行为将一律做出犯罪评价,由此,“收买即入罪”的原则已正式确立。
    不过,修法草案一审稿保留的“免除处罚”的口子,却引发了巨大争议。显而易见,现实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大多出于延续香火的目的,很少出现虐待被拐儿童的情形。而“免除处罚”的口子,很可能使绝大多数买主仅仅被定罪,却免于刑罚。许多有识之士因此呼吁,应当进一步紧束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宽宥条款,以彻底打消买主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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