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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用假身份证存20万后取款遭拒 合同被判有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 2016-01-13   上传:redcloud

因个人原因,陈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张假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并存入20万元。5年后他取款时,被查出身份证系伪造,储蓄所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有效,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存款及利息。

假证开户 取钱犯难

陈先生原为部队干部,于2010年9月退休。2001年,他打算在银行开个活期账户存款,由于当时是部队干部,只持有军官证,没有办理身份证,同时考虑到当时个人情况和影响,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虽然身份证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实。

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进20万元,存期5年。2008年,陈先生持上述存单和假身份证到储蓄所处办理取款手续,储蓄所核对后发现“陈真”身份证系伪造,拒绝付款。储蓄所答复称,需陈先生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

为此,陈先生找到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没收了假身份证,并交给陈先生一张该假身份证的复印件,还加盖公章注明查无此人。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找储蓄所协商取款,仍被拒绝,陈先生只得起诉至法院。

合同有效 储蓄所付款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实银行开户凭条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并不存在,也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另外凭条上记载的存款人联系电话、住址信息与陈先生信息相符,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也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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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息存款 储户须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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