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对于许多地方人大而言可谓是有着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我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其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尤为受关注。
除原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已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共80个主体外,立法法又赋予其他237个设区的市(立法法通过后,又有两个地区改为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总共达到351个。
多市拿到地方立法“门票”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地方多年的期盼,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在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各地开始着手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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