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法治社会>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中国行为法学会2015年年会作主题发言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曹淑伟  时间: 2015-12-21   上传:redcloud



   

法治盛事看北京,名家云集西国贸。12月中旬,中国行为法学会2015年年会,即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国贸大酒店国贸宴会厅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等领导以及来自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约300余人出席本次会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以《公司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不应简单认定为职务行为》为题,在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作了主题发言。

马贤兴院长指出,生活中一些公司通过“委托付款函”形式,要求出借人将公司资金打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或其他个人账户。首先,公司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公司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违反了《公司法》第148条、第171条和《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以及《会计法》第26条等,或逃避监管,或逃避纳税,或规避债务,或对抗法院执行,损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其次,债权人就市场行为承担注意义务和守法义务。债权人对债权发动承担注意义务,对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并不欠缺辨识力,对公司资金是否进入个人账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自然人债权人对法律规定负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公司债权人在其公司内部和外部都应当负担法定强制义务。债权人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一般没有“有效交付”的客观表征,应就协助公司违规操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公司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不应简单认定职务行为。司法应贯彻债权有限保护理念,仅保护正当债权。能证明公司资金为个人所用的,应以“谁使用谁还钱”为原则,以“谁举债谁还钱”为例外,以实现实质正义。只有审查确认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实际用于公司业务的,方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公司资金进入公司账户,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迫切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善良期待,理应成为社会的正确导向。

本届法律实施论坛,仅有两位基层法院院长发言。马贤兴院长作为其中之一首先演讲,其鲜明的问题意识、清晰的逻辑思维、严密的组织论证,获得了与会专家和实务人士的充分肯定。随后,马贤兴院长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全程参加了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听取了本届理事会对2015年工作情况的回顾总结,讨论了2016年的工作安排,并审议学会的相关工作。

据了解,马贤兴自担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以来,把法官和学者两种责任扛在了自己的肩膀上,率先推动诉讼打假、弘扬社会诚信,率先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他先后担任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被评为“建党90周年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长沙市首届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2015年,又被湖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首届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并荣记二等功。他多次参加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得到了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