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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实践创新与思考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11期   作者:段成钢  时间: 2015-11-24   上传:redcloud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又称代表述职或代表述职评议。调查分析表明,通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代表与选民的交流互动、代表接受测评等工作形式,实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监督的规范化,管用有效。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9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再次修改的决定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第一个规范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又称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必将极大地加强、规范和推进代表履职、代表监督乃至代表工作的依法深入开展。

 

       

   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前往会场。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法定约束和应尽义务。法律规定了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法律政策根据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各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最近颁布的中央18号文件明确要求:“健全代表述职制度,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就是让代表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选民、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评判、检验和监督,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便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

2010年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选举法分别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改、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改,进一步规范明确了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的具体要求及方式方法。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该条还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也有类似规定,强调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当和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

由此可见,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法定约束和应尽义务,是代表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依法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环节和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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