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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补齐县级人大机关“短板”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11期   作者:梁晓明  时间: 2015-11-24   上传:redcloud

人大机关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成效。应着力加强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基础、以配套政策措施为手段的县级人大机关建设。


县级人大机关存在的“短板”
      人大机关编制问题。县级人大机关几经改革后编制没有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绥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定编19人(含事业编2人)。这19个编制中,除去常委会领导7人,司机2人,实际工作人员编制仅有10人,若按省委、市委文件要求,与市人大对应设置工作机构,平均每个委室为1人。即使在这样一种编制状况下,还要抽出专人搞中心工作;如此以来,不要说实行实质性监督难以可能,即使是履行程序性监督都捉襟见肘、难以为继。
      人大干部流转问题。人大干部流动太慢是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由于人大机关干部长期得不到交流,一方面使人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受到影响,工作视野受到局限,另一方面对于优化人大干部队伍结构极为不利,吐故纳新十分困难,年富力强的干部对人大工作敬而远之。自2008年以来,7年间绥宁县人大机关共交流干部16人次,其中充实到人大机关13人次,交流出去仅3人次,并存在年龄上的高进低出现象,导致县人大机关干部的人数严重超编、年龄偏大。目前,绥宁县人大机关实际在职人员35人,其中常委会领导7人,实改非正处级干部3人,实改非正科级干部8人,司机2人,财务人员2人,委室主任8人、副主任5人。机关干部平均年龄为51岁多,最年轻的也年满45岁,在人大机关工作超过10年的就有10人之多,形成了在人们心目中人大机关是“第二老干局”印象。
      人大机关干部待遇问题。从宪法规定来讲,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应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从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构成来看,其资历大都在同级政府组成人员之上,其中不少人就是从党委、政府领导人转任过来的,因而,其政治地位理应不在同级政府组成人员之下。可现实中,在人大工作的领导和其它干部的待遇与在政府工作的出现了明显反差。主要是政治待遇方面政府优于人大。一是人大常委会领导游离于同级党政权力核心之外,二是知政权明显弱于政府,三是领导排位上的尴尬。待遇上的反差,形成了把人大干部当作“二线”干部看待的现实,导致人大干部有一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感觉,这不仅使人大干部心理失衡,也影响了人大工作环境。
  
合力补齐“短板”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坚持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深刻领会和把握共产党执政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善于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认识问题真正解决之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才能得到真正落实,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才能得到全面、系统的解决。
      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干部人事政策。按照落实人大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的要求,适应人大工作实际需要,重新核定人大机关机构编制,保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上下对应设置,每个工作机构保证2至3名工作人员,消除“一人委”现象,使之能够真正适应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化解人大机关离退休干部过多的问题,并从政策制度层面防止离退休干部在各级人大机关大量“堆积”,改变“年纪大,到人大”的状况。
      完善人大工作体制。应将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和监督关系调整为领导和监督关系,这样做既能使人大工作与党政工作在上下级关系上相适应,而且于法也并不矛盾。如果这种机制调整能够得到认同的话,还可以一并考虑调整目前的审计、监察体制,使之退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或工作机构,直接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这种调整从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言是极为必要且不可或缺的。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主要是抓好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和结构,提高专职化比例,形成梯次结构。充实经济、法律、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落实中央18号文件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关于增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人大机关内设机构应统一。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阵地,按照“先当议员后当官员”的思路配备人大干部,大力推进人大干部交流,着力改善人大干部结构,降低人大干部平均年龄。

(作者系绥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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