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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任后监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谭铁安  时间: 2015-11-02   上传:redcloud

 

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改革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成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成为强化社会和公民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司法民主的有效措施。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诉前、诉中和诉后各个环节中的作用,对于节约审判资源,化解纠纷矛盾,加强法治教育,巩固司法成果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是依法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审判机关推进审判活动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确定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条件要求,这些环节和要求,是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行权的重要手段,是人民陪审员法律职务的一种肯定和确认,也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法理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民陪审员在社会活动当中的价值意义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然而,在这种背景下,有些人民陪审员的心态和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也出现偏差:以同审同权为理由,过于强调个人意见看法者有之;不了解审判和司法纪律,散布不应该散布的信息者有之;定位不准,在一些司法活动中以“法官”之名误导当事人者有之;同时,有的人民陪审员已经调出本地区不具备陪审条件,有的由于种种原因丧失陪审资格,有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陪审,这些问题导致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制度难以落实,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展。

这些问题的出现,人民陪审员任后的监督机制缺失是重要原因。毋庸讳言,现阶段人民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大,来自于社会各个层面,管理和监督的难度增大是不争的现实;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建设中,更多的是如何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行权,对其监督考核没有良好的机制;虽然相关制度中对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作出了明确,但在具体的陪审员退出机制和操作上没有完善的操作办法包括适当的认定措施,也缺乏常态化的机制和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来看,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之后,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就没有延伸机制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任后监督。

要建立和健全人民陪审员确定和退出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陪审员的体量和资源库越来越大,来源范围越来越广,现阶段适用的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是不是需要进行调整,也值得商榷(如果说陪审是公民的一种义务的话,可以不设置期限,只规定进出条件;如果从人大常委会每届五年的角度来理解,在常委会任期中途新任人民陪审员,就可能将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人民陪审员任命职责都提前履行了);要建立灵活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对象,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后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无需进入免职程序。

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任后监督。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机关,应强调相关的职能工作机构,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任后监督,主动参与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考核和管理,督促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要定期听取和掌握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发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措施有效推进问题解决;要加强与法院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提供保障。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法院是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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