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权保护的角度还权赋能,把地权还给农民,政府对增值征收法定的赋税,从而消弭农村最显著不稳定因素,推进农村公共治理现代化与文明化。
在浙江温岭火车站前,罗保根家曾有一幢民房矗立在公路的最中间,被网民称为是“最牛钉子户”。后经当地政府协调,其房屋正式破拆。图为罗保根拿着集体土地使用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呈不断扩大和升级的趋势。如4月12日,青海民和县川大公路满坪镇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纠纷,5人聚众闹事、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7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城北乡谢湾村因土地征收发生冲突,一名智障老人被殴打致重伤……土地征收纠纷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破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困局刻不容缓。
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肥”
土地征收是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丧失和土地补偿财产权利取得的过程。就我国土地征收的整体情况来说,农民的基本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一个典型事例是,2014年2月16日,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上蓝村村民就因补偿太低而与该县金杰水泥厂员工斗殴冲突,结果导致18名警民受伤住院。
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前提,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却不清楚,导致实践中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肆意扩大,征地活动盲目无序,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
首先,土地征收前农民的知情权丧失。土地征收完全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农民事先难以得知,只能被动接受,就算某些时候政府会发布征地公告,但农民很难真正行使质疑或反对权;其次,土地征收过程农民缺乏有效参与,征地补偿标准是政府事先拟好的,并未经过协商并征得农民同意,同时由于受申诉范围和程序的限制,农民维权困难。
土地征收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利益分配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市场分为城乡“二元结构”,国有土地已进入自由流转市场,而集体土地只能通过政府征收转变成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交易市场,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款远远低于其市场价值。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价格飞涨,据《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文章,土地的增值收益绝大多数被开发商和政府拿走了,其中开发商占40-50%,地方政府占23-30%,乡镇政府占20-30%,农民则只占5-10%。
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缘何频发?
2014年10月14日,昆明市晋宁县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与富有村村民发生了大规模械斗,共造成8死(其中企业施工人员6人、村民2人)18伤。
这是一场典型的中国式征地与反征地冲突。而在全国,这样的冲突不绝于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制度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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