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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不能停留在个案监督上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何冠群  时间: 2015-08-07   上传:redcloud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个案监督上,要从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上加强监督,即加强对司法源头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准确把握人大司法监督与人大个案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个案监督不能等同于司法监督。人大个案监督,是指通过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申诉以及控告所涉及的一些案件,在司法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徇私枉法行为,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权力案”的情况下的一种监督行为,是对“水流污染”治标措施。当然,人大可以通过对个案的监督,发现司法机关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其关系到的就是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的问题。但要发现这些问题就必须把人大个案监督上升到人大司法监督,也就是对“水源污染”的治本措施,而不是简单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与信访处理的关系。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监督,因此在案件处理上,不应涉及对案件的评判,其处理的方式应以转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为主。我个人认为人大的个案监督,也应是有条件的。在开展个案监督的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上访案件都逐件监督。而是要有重点、有选择性地抓住那些在本行政区域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又显失公平或确错判而不予依法纠正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实施个案监督。

哪些个案监督可上升为司法监督。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以下五个方面的个案监督应上升为司法监督。一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又不依法予以纠正的个案;二是对依法应予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或应依法追究而不追究的,或超期羁押、欠拖不决的个案;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严重违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个案;四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和公、检、法三机关有争议,又拖而不办的重大个案;五是对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并要求监督的个案。当出现以上五种情况的个案时,人大应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如进行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监督意见。必要时可启动罢免和撤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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