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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女子杀夫分尸改判死缓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5期   作者:吴传毅 蒋永祥  时间: 2015-07-17   上传: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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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4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四川下岗女工。案发2010年11月3日晚。在安岳县岳阳镇某楼盘工地小卖部内,李彦与其夫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彦持火药枪枪管击打谭某后脑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又进行了分尸、弃尸处理。2011年8月24日,资阳中院对李彦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死刑的李彦,激起社会及舆论的广泛同情。在随后的两年中,数百名法律人士及专家联名发表公开信,认为李彦长期遭受家暴,罪不至死。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李彦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发回四川省高院重审。此后,李彦案有了一线转机。2014年11月14日,省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查明,李彦与谭某婚后经常发生纠纷,李彦曾因遭受到谭某多次殴打而向安岳县妇联求助,也曾向安岳县外南街派出所报警。二审法院认为,李彦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李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本为家庭纠纷,却至人间惨案,令人唏嘘感慨。而本案的最大看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李彦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如果她被判执行枪决了,对这个社会也是一种悲伤。”李彦的弟弟如此说。还有评论称,“判决李彦死刑,起不到警示社会的作用,反而会使受暴力妇女彻底失望。”“受家暴女性要以法律为权,而不是用刀止暴。”

 

 蒋永祥(读者):经过一波三折,李彦案终于尘埃落定,从死刑改判为死缓,这无疑是一场情与法的胜利,是对受害者最好的安慰,也给施暴者以警示。
    家暴是个沉重的话题,由家暴而引发的家庭悲剧不绝于耳。对于施暴者而言,家暴可能会给他带来征服感与满足感,可是,它带给受害者的却是无穷无尽的痛苦与折磨。长期受虐,人的精神就会高度紧张,就会生活在恐慌之中,人的精神与肉体就要承受双重煎熬,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那么,甭说幸福,就连最基本的安全感都无法保证了。在长期精神负荷下,人的忍受力是有限的,长此以往,势必会让人精神受刺激甚至诱发精神病等,容易使人走极端。
    也许有人会问,家暴受害者为何不向有关部门求助呢?的确,此案中李彦曾多次向妇联、派出所求助,但是,由于家里事琐碎,“清官难断家务事”,社会上总认为夫妻是“床头打架床尾和”,更由于有关部门处理力度不够甚至根本不处理,造成社会救济功能的不力甚至缺位,这既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又严重打击了受虐者的信心,认为反正“告状无门”。
    当一个人绝望、恐慌到了极点时,他会选择做什么?诚如鲁迅先生所言,不是在沉默中爆发、就是在沉默中死亡。李彦最后选择了“反击”。鉴于此,李彦的过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值得同情与支持。她是在为自己争权利、求解脱、谋生路。
    当然,反家暴不应该是“以暴制暴”,这样往往是两败俱伤,让家庭、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害者应该借助法律,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诚如以上所言,当法律救济与社会援助有所不力时,受虐者无处申冤,选择暴力,对这种过激行为,法律要制裁,但更应该追究其背后的因素,从轻处罚,才能给施暴者以警示、让他们“停手”,才能让更多受虐者得到安慰与解脱。

 

    吴传毅_副本.jpg吴传毅(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湖南行政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本案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彦死刑不妥当,在量刑上应该考虑到的情节没有考虑到。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者为了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上述《意见》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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