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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再看“复旦投毒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6期   作者:蒋海松 莫海英  时间: 2015-07-17   上传: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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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在一年前的“以案说法”栏目,我们做过一次“复旦投毒案”的讨论。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当时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被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向法院写信请求“免死”,是否会影响到判决结果。今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针对该案被告人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复核程序,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其中辩护人共提出了五点意见,主要包括黄洋喝入的化学品远不到致死量、本案黄洋死因不排斥多因一果可能性、本案定性故意杀人错误、量刑过重、程序违法等。合议庭表示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的确,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是主张审慎适用死刑的,而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是慎杀政策的体现。只是,我们关注着,死刑复核将会如何运作,又将如何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据媒体报道,此案“最终的复核结果最快会在6月份出来”。而受害人黄洋的父亲则表示,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林家的赔偿或者道歉,“而且我也不要他的赔偿和道歉,要赔偿他就把黄洋还给我。”他依然坚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同室操戈,两败俱伤。从复旦学生联名请求递交“免死”信,到林浩森辩护人提出数条意见,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刀下留人,免林一死。我们也期待一个符合法律精神的复核结果。但在法律之外,复旦哲学系教授王德峰的一个观点,也足以引起我们的警醒与深思。他认为现在的教育确实培养出优秀的专门人才,但是缺乏人文教育,也会教出一批高学历的野蛮人。这样的学生,在人文修养上有空白,他们缺乏人生的基本信念,精神上没有一个可以安顿的地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更容易偏向一个竞争社会的功利主义目标。但是人们对此似乎有些司空见惯。


    莫海英(读者):林森浩案又一次呈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的心再次刺痛。
    同为复旦大学研究生,同为室友,林森浩与受害者黄洋是多少同龄人心中的偶像,是多少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他们年轻有为、意气风发,他们青春作伴,拥有诗意岁月。可是,林森浩的一次故意“投毒”,却将这一切打得粉碎,烟消云散。
    只是,据媒体报道,林森浩此前曾是“乖乖生”,在投毒之前,他并无犯罪前科,还曾为汶川大地震捐过款。正基于此,案发后,复旦大学曾有177名学生为林森浩向司法机关“求情”,恳请司法机关“刀下留人”。同时,社会上也有人认为林森浩十年寒窗苦始成才不易,理应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现在,慎用死刑已成为一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从2007年1月1日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确实“情节特别严重”者才判处死刑。就本案而言,林森浩并非“十恶不赦”,而且其辩护律师还提出五点疑问,这一切也有待印证。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人们深思。林森浩杀人的动机竟然仅仅是因为嫉妒黄洋过于优秀。这又让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摆上了桌面: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教育,才能培养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学生,我们的教育该如何改革?如今,过于功利的教育太让人痴迷于名与利,让人过于浮躁、毫无责任心。正如林森浩在忏悔中所言“思想无所安家”。
    逝者长已矣。黄洋走了,他留给家人无限悲伤与痛苦,他家人不接受林森浩及其家人道歉与赔偿可以理解。笔者以为,林森浩及其家人应该以更虔诚的态度与行动寻求黄洋家人的谅解。此外,就社会而言,我们理应更宽容一点,给林森浩一个自新的机会,这对国家、社会和个人而言,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不是一死了之的兼损之刑。
  诚然,司法审判独立。无论复核结果如何,我想,大家都应坦然面对。

 

    蒋海松_副本.jpg蒋海松(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剥夺生命,是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被称为极刑,对这一极刑必须严格控制其适用。我国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死刑复核这一审查核准程序。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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