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珂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由此,经济特区有了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阅读过这一条例的人知道,该条例附则规定: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为什么广东省人大制定的条例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呢?这里面有个故事。在这个特区条例有无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问题上,广东省有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一种意见认为,经济特区条例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通过无此先例。时任深圳市委书记的吴南生等人主张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意见无法统一,“矛盾”上交到了最高层。吴南生在电话里对叶剑英委员长办公室主任说:“特区是中国的特区,只是在广东办,如果没有经过全国人大通过,那我们就不肯办了。”叶剑英委员长回了三个字:“明白了。”这样,有了这个特区条例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批准决定这一“特例”。让许多人感到意外的是,条例获得批准公布几天后,那些藏在深圳梧桐山上准备逃港的人群消失了,不逃了,老百姓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建设,1989年3月,国务院提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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