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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切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6期   作者:李运球  时间: 2015-07-02   上传:redcloud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适应法治新常态,有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断完善工作程序,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一是建立报送接受和通报制度。县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将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本的法律依据、起草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接收台账,对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建立督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制发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完善审查纠错机制。对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纠错,应该探索多种形式,有效降低纠错成本。对整体上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坚决撤销规范性文件。对个别条款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处理,如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指导意见,通过明确适用条件、增加限制性规定等,纠正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定。四是建立健全报备责任追究机制。将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畴。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人员网络,对拖延报备、拒不报备的部门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年终根据通报情况实行考评。五是建立反馈机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由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再分送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审议后,将审查情况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常委会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并将修正的规范性文件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六是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进行事后审查,对事前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县政府办、法制办对特别重要的文件在出台之前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邀请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参加,共同商讨,提前介入。

 

抓住工作重点

坚持事前沟通与事后审查相结合。针对事后审查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在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实践中,着眼提高事前监督工作水平,努力做到事前沟通与事后审查相结合。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通过事前沟通,对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沟通协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专业审查与业务审查相结合。各级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集中统一行使备案审查权。但由于常委会会议次数少,会期短,难以开展日常性的审查工作,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承担一定的审查职责。因此,既要发挥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业务”的优势,又要发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业”的功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和审查质量。

 

整合各方力量

备案审查工作,人大常委会是主体。但是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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