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没有作出变通规定。”5月2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两个单行条例制定机关的说明,增加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否作出变通规定”的内容。这是近年来,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变通规定情况首次写入审查意见和立法说明。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按照宪法和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5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2次主任会议决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说明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中,除了写明制定(修改)条例的必要性、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外,还要增加条例是否依宪依法作出变通规定的内容,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一周后,主任会议的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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